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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做好2015年农业部部门预算编制工作,农业部特印发2015年农业部部门预算项目指南。具体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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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做好2015年农业部部门预算编制工作,农业部特印发2015年农业部部门预算项目指南。具体内容如下:
附件49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
(水产品)项目指南
一、项目目标
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对食品安全工作的战略部署,树立科学监管理念,按照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工作原则,着力完善体制机制,延伸基层监管网络,切实强化保障支撑,推进生产者诚信体系、责任体系建设,全面提升监管效能。继续加大重点地区、重点品种和重点药物的监督抽查力度,深入推进检打联动,震慑违法行为;建立健全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制度,继续组织产地水产品中药物和有毒有害物质残留监督抽查,水产苗种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开展贝类有毒有害物质残留监控和生产区域划型管理,进行渔用投入品禁限用药物隐患排查和水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组织对省级渔业主管部门水产品质量安全工作人员进行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制度等有关方面的培训;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养殖生产者质量安全意识和自控能力;加强基础研究,继续开展水产品育苗、养殖生产等环节质量安全隐患排查。通过以上措施,促进水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稳步提升,保持市场消费稳定和出口贸易的顺利发展,增加渔民收入。
二、项目内容和申报条件
(一)贝类有毒有害物质残留监控
继续在沿海贝类主产区开展有毒有害物质残留监控。每个样品检测6-8项指标(包括重金属、微生物和贝类毒素等),检测经费(包括样品处理、标准物质、试剂等耗材购置、仪器维护等,下同)不超过2000元/样品。
项目申报范围:国家级、部级和省(市)级水产品质检中心,且必须具有与承担贝类检测任务相适应的法定承检能力、范围、检测人员和仪器设备。监测样品数和2014年持平,每个样品检测经费2000元。
(二)贝类养殖区域划型和管理
在贝类主产区继续开展贝类养殖区划型和管理,包括监测任务布置,组织抽样并支付抽样相关费用,监测数据汇总分析、编制划型图,开展污染源调查、产地准出和临时性关闭污染区域试点,迎接国外卫生检查,强化执法监管等。监测样品数和2014年持平,每个样品费用(含组织抽样和支付样品费)不超过600元。
项目申报范围:沿海贝类主产区的省(区、市)及计划单列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三)产地水产品中药物和有毒有害物质残留监督抽查
在全国范围内,针对重点水产品开展违禁药物和有毒有害物质残留监督抽查,监控的药物和有毒有害物质主要包括孔雀石绿、氯霉素、硝基呋喃类代谢物、喹乙醇代谢物等禁用药物,甲基睾丸酮、己烯雌酚等激素类。抽样、检测费(质检中心支付被抽检者的样品成本、全部检测费用以及派员抽样过程中发生的交通、住宿、餐饮等费用)不超过2500元/样品,组织抽样费(地方主管部门配合抽样过程中发生的交通、餐饮、住宿等费用)不超过500元/样品。
项目申报范围:其中申报承担检测任务的单位须是国家级、部级和省(市)级水产品质检中心,且必须具有与承担水产品检测任务相适应的法定承检能力、范围、检测人员和仪器设备。组织抽样和相关管理工作由相关省份渔业主管部门组织申报承担。
(四)水产苗种质量安全监督抽查
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水产苗种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每个样品检测孔雀石绿、氯霉素、硝基呋喃类代谢物、甲基睾酮等指标。抽样、检测费(质检中心支付被抽检者的样品成本、全部检测费用以及派员抽样过程中发生的交通、住宿、餐饮等费用)不超过2500元/样品,组织抽样费(地方主管部门配合抽样过程中发生的交通、餐饮、住宿等费用)不超过500元/样品。
项目申报范围:其中申报承担检测任务的单位须是国家级和省、部级水产品质检中心,且必须具有与承担水产苗种检测任务相适应的法定承检能力、范围、检测人员和仪器设备。每个单位可申报检测任务40批次。组织抽样和相关管理工作由相关省份渔业主管部门组织申报承担,资金规模按照抽样数量核定。
(五)渔用投入品禁限用药物隐患排查
在重点省、区、市,针对渔用投入品,包括渔药、饲料以及消毒剂、环境(水质、底泥等)改良剂等投入品,通过非目标有害物质筛查方式排查禁限用药物。
项目申报范围:具有对禁限用药物开展非目标有害物质筛查能力、检测人员和仪器设备的国家级和省、部级质检中心,可两家联合申报。
(六)捕捞水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
在沿海省份抽检主要捕捞品种,主要监测指标包括持久性污染物、重金属、环境激素等。
项目申报范围:其中申报承担检测任务的单位须是国家级、部级和省(市)级水产品质检中心,且必须具有与承担风险监测任务相适应的法定承检能力、范围、检测人员和仪器设备。
(七)水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支撑项目
主要开展水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培训、相关法规和制度追踪、检测能力培训及考核、水产品质量安全执法监管、水产品市场信息与指数体系构建、水产品加工及贸易情况跟踪研究、相关宣传等工作。
项目申报范围:有相关工作基础的省级渔业主管部门、部直属事业单位、行业协会,有关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科研、推广、教学单位等。
三、申报程序
请各项目承担单位根据以上要求抓紧编制项目申报材料(格式见附件),地方单位的申报材料须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渔业主管厅(局)审核汇总后统一报送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一式4份),部直属单位、行业协会、中央部属高校等将项目申报材料直接报送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一式4份)。项目申报时遇到问题可与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科技与质量监管处、渔情监测与市场加工处联系。
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农展南里11号
邮政编码:100125
联系电话:010-59191864、59192925
联系人:王雪光、朱亚平
四、有关要求
项目申报单位应建立严格的资金管理制度,合理安排资金使用方向,不得挪用、截留、挤占资金,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和资金安全,项目完成后于2015年12月底前提交《项目支出决算明细表》和年终总结报告。各实施单位主管部门要认真审核,严格把关,按程序组织申报,加强对项目实施单位的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