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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主管部门根据本市有关规定建立相应管理制度,加强对工程实验室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稽察、检查和审计等工作。
第十九条 工程实验室实行动态调整的运行评价管理制度,评价的指标体系和具体要求参照《北京市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相应条款执行。
第二十条 对于无法按期完成建设项目的工程实验室,主管部门要及时找出原因,明确相关责任,提出处理意见报送市发展改革委。市发展改革委根据具体情况给予通报批评、收回补助资金、撤销工程实验室称号等处理。对情节恶劣或后果严重的,建议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各主管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区(县、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北京市工程实验室管理实施细则(进一步细化辖区内北京市工程实验室及创新能力建设项目的申报、管理、验收等程序)。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