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省间最大差距竟126倍

2011年06月28日11:14 | 中国发展门户网 www.chinagate.cn | 给编辑写信 字号:T|T
关键词: 征收标准 标准差异 水资源保护 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2010年 2008年 水资源量 水行政主管部门 水利部

上海人均水资源量比北京要少,但水资源费却低于北京

作为水价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我国各省水资源费的征收标准却能差到126倍,这看上去不可思议。

《经济参考报》记者日前独家从国家水体污染控制与治理科技重大专项《水环境保护价格与税费政策示范研究》课题组了解到,我国各地水资源费的收取标准差异过大,从全国范围内来看标准普遍偏低,不利于对水资源进行保护。

上述课题组成员、中国人民大学环境学院昌敦虎博士接受《经济参考报》专访时向记者举例道:全国31个省市自治区中,2010年生活用水的地表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最高是北京,为1 .26元/吨,最低的是江西,为1分钱/吨,较低的还有青海,为2分钱/吨,最大差距达126倍。再看2010年工业用水的地下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北京为2.3元/吨,江西为2.5分钱/吨,差距超过90倍。

据上述课题组组长、中国人民大学环境学院院长马中教授介绍,造成这种现象一方面是由于历史形成的原因,另一方面也在于水资源费征收体制没有理顺。

“各地收费标准差异很大的另一个原因是:水资源费定价权在各省、市、自治区,各省、市、自治区规定的留成比例存在差异,造成其对征收水资源费的政策目标的认识也不同。”马中教授告诉《经济参考报》记者,根据《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级财政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和水利部备案。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的水资源费,按照1:9的比例分别上缴中央和地方国库。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各级之间水资源费的分配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确定。“水资源费的定价权在省级主管部门,而征收却在各市、县。由于对该项费用市、县提留的部分差别很大,因此其对征收的关注度不一;北京、天津等地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较高,与其直辖市的性质有很大关系,水资源费定价和征收、使用的级别重合度高。”马中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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