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湿地玄机
作为自治区级湿地自然保护区,岱海湿地同时也被纳入国家重要湿地名录。
2004年,国务院办公厅曾专门下发“关于加强湿地保护管理的通知”,明确指出“凡是列入国际重要湿地和国家重要湿地名录,以及位于自然保护区内的自然湿地,一律禁止开垦占用或随意改变用途”。2007年9月1日实施的《内蒙古自治区湿地保护条例》中,亦有类似表述。
内蒙古自治区湿地保护中心主任张宏表示:“在湿地自然保护区核心区,除军事国防所需,绝对不允许建设任何项目。”
“岱海人家”是否踏入了“雷区”?
“肯定是合法的!”岱海建发杨麒部长语气坚决,“原来应该是湿地保护区,当年政府做了很多工作,好像用其他地方进行了置换。”
杨麒所说的“合法”是指岱海建发取得了该宗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以及15栋别墅都已办妥《房屋所有权证》。
岱海建发提供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显示,这本“凉国用(2005)字第110号”证书办理时间是2005年12月31日,土地用途为旅游用地(建设用地的一种),面积133334平米。
凉城县国土资源局刘副局长也颇为肯定,“当年已对岱海湖泊湿地自然保护区功能区进行了调整,上述用地已不在湿地范围之内”。
在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给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的内政字(2007)280号批复中,记者看到“同意你市调整岱海湖泊湿地自然保护区三道河区的部分区段……其中核心区减少0.3平方公里……”等内容。
作为湿地管理部门,凉城县岱海湿地保护管理局局长赵建慧也承认别墅建在湿地上不合适。他向记者证实:“原来县环保局分管湿地保护的工作,手续是由环保局具体办理,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进行了批复,调整范围就是‘岱海人家’所处的核心区。”
令记者不解的是,2007年11月26日才下文批复,但项目却在两年前就已动工建设,而岱海建发也在两年前就拿到了凉城县土地部门发放的该宗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毋庸置疑,“岱海人家”踏入了“雷区”。但当年为何没有被叫停,反而办理了土地证?凉城县国土部门没有作出解释。
“两年的‘时差’明显是‘先上车后买票’。” 某知情人一语道破。
(本文来源:中国经济周刊作者:韩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