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3月7日15时,全国政协十一届三次会议在人民大会堂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16位委员代表作大会发言。
[全国政协委员、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所长 贾康] 我发言的题目是《促进结构优化调整应充分运用经济手段》。
我国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迫切需要在结构优化调整中,淘汰落后过剩产能,促进升级换代,非常重要的是充分运用经济手段。行政手段在市场经济环境下作用比较有限,法律手段是“慢变量”,其作用主要在于维护、保障企业公平竞争的规则与环境。实践反复证明,在具体项目上,政府不一定能看得很准,比如说要节能降耗,往往政府只知道一个方向,但在千千万万家企业中到底什么样的企业、什么样的技术路线在节能降耗中具有竞争力,要通过竞争才能知道。实际上,推进大量的结构优化事项,政府通常只需给一个正确导向,法律只需给一个公平竞争框架,再加上经济手段的规范化设计和运用,如一系列有针对性、体现产业政策和技术经济政策的税收或支持补助优惠措施,再让企业在竞争中通过市场优胜劣汰,形成优化配置,就可以收到很好的效果。
税收是经济手段中一种基于法治的规范形式和工具。淘汰落后产能优化结构,需要充分利用资源税、环境税等。为推动我国经济发展方式转变,资源要素的税负和相对价格都应该上调,使各方面更加珍惜资源而不是挥霍资源,节约使用初级产品而不是粗放地耗费初级产品,刺激各种主体千方百计开发节能减耗的工艺、产品和技术,促使消费者更趋向于有利节能环保的消费方式。显然,这种经济杠杆要用好用充分。而当下正是强化这种经济杠杆的时机。因为宏观经济中通货紧缩压力已不复存在,通货膨胀虽有预期,但还未形成较大的现实压力,我们应不失时机地推出资源税税负向上调整的改革,更多运用经济手段的力量淘汰落后产能,促使企业节能减排、升级换代。操作中的关键要领是掌握好使大多数企业可承受的税负量度,并对消费者中的低收入阶层,安排好公共财政的扶助而保证他们基本生活不受影响;中等收入阶层以上的社会成员,完全可以承受和消化消费品涨价因素,同时也优化调整自己的消费习惯和模式。
金融调节手段也是不可或缺的经济手段,为此亟需进行一系列制度创新和管理创新。商业金融机制本身只可以在企业市场竞争中间接促进结构优化,不能要求其直接承担过多的“区别对待”的结构调整责任,因为商业性金融系统中的银行和金融机构,主要是在央行总量调控信号和相关的风险约束条件下,“锦上添花”式地去支持那些直接效益最明显、风险最有把握规避的项目和领域。至于融资事项上直接的区别对待、以优惠的利率和放贷条件“雪中送炭”式的支持,则属于政策性金融的范畴。合理构建政策性金融体系对于实现结构优化方式转变,至关重要。2008年以来,我们被一系列的事件触动:救灾重建需要金融支持;中小企业在金融危机中“抗寒过冬”需要金融支持;农村改革发展使“三农”融资再次成为热点。但我们可以看到,各家银行和金融机构对这些事项的政治表态,与它们的实际运作之间,明显存在“两张皮”式的悖反现象。资金运用追求政策性目标的结构取向,完全不是商业金融内生的运行机理可以长久支撑的。因此我国必须合理构建政策性金融系统,再配上政策条件引导商业金融机构可持续参加的政策性融资事项。运行具体形式方面,既包括专门政策性金融机构的合理构建与运作,也包括以招投标方式选择商业性金融机构从事某些政策性融资业务,特别是需要形成被支持对象(如中小企业等)与商业银行、商业性信用担保机构、政策性金融机构,以及财政部门间的可持续协调、联动机制,形成风险共担下的有效风险控制与信用增级、综合绩效提高的“多赢”结果。这既是一项十分重要的优化结构的经济手段,又是一个涉及我国商业、政策金融体系全面改进的挑战,走好这一步,以金融支持结构优化才能越做越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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