酝酿已久的《发电权交易监管暂行办法》于昨日正式露面,这意味着发电权交易由试点而转为全面铺开。今后,发电企业交易双方可自主协商确定交易电量和交易价格;也可由电力交易机构通过统一的交易平台进行集中撮合交易。
发电权交易是指发电企业将发电指标卖给另一发电企业的行为,包括两种交易类型,一种是“上大压小”。纳入国家小火电机组关停规划并按期或提前关停的机组,在规定期限内可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一定的发电量指标。小火电机组把发电量卖给大机组,可获得安置职工的费用,减少关停的难度;而大电厂在人员少、机组效率高的情况下,发相同的电量,其效益更高,对能源和环境的损耗大大降低。
另外一种交易类型是“水电置换火电”。即水电机组在丰水季节,向火电企业购买发电权,以实现满负荷发电。此时火电企业可以停掉机组做检修,在获得发电权收益的同时,可以减少燃煤消耗。
此前,我国以江苏、四川等地为试点,开展了发电权交易。2007年,国家电网公司经营区域累计完成“以大代小”发电权交易电量536亿千瓦时,节约标煤616万吨,减少二氧化硫排放14.3万吨。
《办法》规定,发电权交易可以通过双边交易方式进行,即发电企业交易双方自主协商确定交易电量和交易价格;也可以集中交易方式进行,即电力交易机构通过统一的交易平台进行集中撮合交易。
交易周期内,发电企业被替代的电量不得超过其所拥有的发电量指标或合约电量的分解电量,替代电量不得超过满足安全约束的发电能力。
发电权交易一般在省级电网范围内进行,并创造条件跨省、跨区进行。交易双方应按照电力交易机构确认后的成交结果,签订发电权交易合同,明确交易周期、成交电量、成交价格、结算方式等。电力交易机构将定期汇总发电企业由于开展发电权交易产生的能耗和污染物排放变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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