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开云网页版-开云(中国)官方在线登录 发展观察 开云网页版-开云(中国)官方在线登录跟踪 经济发展 减贫救灾 社会发展 全球招标投标 商务资讯 观察思考 发展报告 数字报告 白皮书 中国之窗 世行在中国
专家专栏 政策解读 宏观经济 区域发展
行业动向
行业规划 金融证券
金融法规
贸易发展 工程项目 企业发展
国情公报 经济数据 经济名词 采购商
发展开云网页版-开云(中国)官方在线登录  -人大代表建议取消高中文理分科 北师大爆粗口教授详解骂人事件 -中国独生子女政策取得巨大成果 是否调整正考虑 废除消息不属实 -2008铁路春运结束 发送旅客1.96亿人次 广州市长谈雪灾春运内幕 -京沪高铁动车研发工作启动 时速将达350公里 将采购660亿元设备 -中国重大气象灾害防御面临四大薄弱环节 关注灾害性敏感性天气 -地产业委员为地产商抱屈 称房产政策推高房价 没买房的快去买 -去年下半年员工薪酬涨6.75% 略高于CPI 金融人才缺口仍然近九成 -政协十一届一次会议3月3日至14日召开 会期11天 主要议程 -全国县处级以上非中共干部超3万 湘将选拔70后厅级后备干部  -中国发布06-07年度城市创新测评结果 北京上海深圳领先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全文)
中国发展门户网 www.chinagate.com.cn  2008 年 03 月 03 日 
字号:    打印本文章 写信给编辑

第四章 加工贸易货物核销

  第三十条 经营企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将进口料件加工复出口,并自加工贸易手册项下最后一批成品出口或者加工贸易手册到期之日起30日内向海关报核。
  经营企业对外签订的合同因故提前终止的,应当自合同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海关报核。
  第三十一条 经营企业报核时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进口料件、出口成品、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以及单耗等情况,并向海关提交加工贸易手册、加工贸易进出口货物专用报关单以及海关要求提交的其他单证。
  第三十二条 经审核单证齐全有效的,海关受理报核;海关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企业原因,企业应当按照规定重新报核。
  第三十三条 海关核销可以采取纸质单证核销和电子数据核销的方式,必要时可以下厂核查,企业应当予以配合。
  海关应当自受理报核之日起30日内予以核销。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可延长30日。
  第三十四条 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或者成品因故转为内销的,海关凭主管部门准予内销的有效批准文件,对保税进口料件依法征收税款并加征缓税利息;进口料件属于国家对进口有限制性规定的,经营企业还应当向海关提交进口许可证件。
  第三十五条 经营企业因故将加工贸易进口料件退运出境的,海关凭有关退运单证核销。
  经海关批准,经营企业放弃加工贸易货物的,按照海关对放弃进口货物的管理规定办理,海关凭接受放弃的有关单证核销。
  第三十六条 经营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按照海关对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规定办理,海关凭有关单证核销。
  第三十七条 经营企业遗失加工贸易手册的,应当及时向海关报告。
  海关在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后对遗失的加工贸易手册予以核销。
  第三十八条 对经核销准予结案的加工贸易手册,海关向经营企业签发《核销结案通知书》。
  第三十九条 经营企业已经办理担保的,海关在核销结案后按照规定解除担保。
  第四十条 加工贸易货物备案和核销单证自加工贸易手册核销结案之日起留存3年。
  第四十一条 加工贸易企业出现分立、合并、破产的,应当及时向海关报告,并办结海关手续。
  加工贸易货物被人民法院或者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封存的,加工贸易企业应当自加工贸易货物被封存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海关报告。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构成走私行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或者其他违反海关法行为的,由海关依照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保税工厂开展加工贸易业务,按照海关对加工贸易保税工厂的管理规定办理。
  第四十四条 进料加工保税集团开展加工贸易业务,按照海关对进料加工保税集团的管理规定办理。
  第四十五条 实施联网监管的加工贸易企业开展加工贸易业务,按照海关对加工贸易企业实施计算机联网监管的管理规定办理。
  第四十六条 加工贸易企业在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开展加工贸易业务,按照海关对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管理规定办理。
  第四十七条 单耗的申报与核定,按照海关对加工贸易单耗的管理规定办理。
  第四十八条 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进口时先征收税款出口后予以退税的管理规定另行制定。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

来源: 中国发展门户网
   上一页   1   2   3  



相关文章:
一般贸易进口高位加速 加工贸易增速稳中趋降
加工贸易外发加工管理放宽 新规定3月起实行
商务部发布新一批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 涉589个商品(名单)
加工贸易新政施行 商务部可能继续提高其门槛
加工贸易新政今起施行 专家称顺差短期难以遏制
加工贸易新政23日正式施行 有助长三角制造业转型
图片开云网页版-开云(中国)官方在线登录:
中国煤炭工业转入“质变” 首推大集团战略
首都机场3号航站楼29日正式启用 成世界最大单体航站楼
更多 >>

观察与思考
08年两会 / 聚焦:换届·民生·物价·房价·医改
· 08年公务员考试资讯/ 考研资讯大全
· 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定08年走向 解读
更多>>
中国发展报告
中国外商投资报告/ 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公报/ 07年上半年各省市GDP
· 中国社会统计数据大全(中英文版)
· 中国环境统计数据大全(中英文版)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