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国务院国资委发布《2006年规划发展工作回顾及2007年重点工作思路》(简称《规划思路》)。《规划思路》指出,在去年对4个业务板块开展深化研究的基础上,国资委今年将积极推进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优化国有经济布局。
《规划思路》指出,2006年国资委研究起草了《中央企业“十一五”发展规划纲要(指引)》(简称《纲要》),该文件已经印发各中央企业。
《纲要》分业务板块初步研究提出了总体思路,包括:促进电信企业重组,优化市场竞争格局,延伸产业价值链。推进装备制造企业联合重组,建设船舶制造基地,加快形成汽车自主研发能力。
加大冶金企业结构调整和联合重组力度,提高矿产资源获得能力,改善环境,加强资源综合利用。加快发展服务业,促进商贸流通企业重组和战略转型,创新现代贸易模式,延伸相关产业链,形成与资源环境、产业结构相协调的合理布局。
《纲要》要求,调整优化国防军工产业,提升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能力,完善军民结合的协作体系,发展军民两用技术和产品。优化发展能源业产业,积极开发油气资源;加强电网建设,加快发展水电、核电和新能源发电;提高煤炭生产利用和资源控制能力。
《规划思路》说,2006年国资委选择了4个业务板块开展深化研究,2007年将进一步扩大深化研究范围。为了增强可操作性,国资委拟成熟一个发布一个,在此基础上再选择其他业务板块开展深化研究。《规划思路》表示,2006年国资委还研究起草了《中央企业布局和结构调整的指导意见》(简称《指导意见》)。目前《指导意见》已上报国务院,经国务院同意后将以国资委文件印发中央企业。
国资委规划发展工作是国资监管一项关系全局、影响企业长远发展的重要工作,2006年国资委在研究提出中央企业布局和结构调整总体思路、引导企业编制新一轮滚动规划、加强中央企业重大投资监管、推进中央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建设方面做了大量工作。(李雁争)
■开云网页版-开云(中国)官方在线登录分析
央企重组终极目标:组建国产跨国巨头
在国资委公布的2007年重点工作思路中,央企重组再次成为主旋律。根据其中期规划,从2007-2010年,央企数字要从现在的159家,进一步减少到100家。
专家认为,特别是WTO对我国的保护期结束后,央企重组的思路更加清晰。即最终形成对国民经济有控制力、在国际经济中有竞争力、盈利性的中央企业产业群。
央企重组刻不容缓
现有的中央企业分布于34个行业。在许多重要领域中,中央企业往往是垄断者或者形成以中央企业为主体的寡头主导的产业结构。这些领域包括规模较小不能经济有效地生产的、分散控制不能满足社会要求的、具有自然垄断性质的或是涉及国家经济安全的领域。在这些行业中,由中央企业形式的国有企业来控制或者做主导,更有利于国民经济的稳定和国家的宏观调控。
江西财经大学副研究员史言信认为,央企的发展现状与其应当承担的职能还相差甚远。从微观角度来看,央企普遍存在的问题有:政企不分、人员冗杂;主业不突出、国际竞争力不强;内部层级太多,导致管理效率低下。这些问题造成很多中央企业盈利能力和竞争力低下,是中央企业重组的直接诱因。
从宏观角度来看,央企过于分散,特别是在同一个行业内出现中央企业相互竞争的局面,导致中央企业的整体效率不高,降低了国有资本的效能。
因此,中央企业重组对于国民经济的重大意义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优化国有经济的战略布局;二是促进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完善;三是推动我国市场化经济的转型。
国资委主任李荣融曾表示,待2007年实施国有资本收益收缴管理制度后,中央企业的国有资本将向军工、电网电力、石油石化、电信、煤炭、民航、航运七大行业,以及装备制造、汽车、电子信息、建筑、钢铁等行业的重要骨干企业集中,以保持国有经济在这些领域的控制力。
强强联合提升竞争力
李荣融说,下一步推进央企重组的重点措施和主要方式包括:中央企业之间强强联合;一般中央企业并入优势大型中央企业;科研设计院所与相关中央企业重组;非主业资产向其他中央企业主业集中;困难企业被接管兼并。
对于强强联合导致垄断、压制竞争的说法,北京科技大学教授白津夫认为并不成立。
他说,竞争只能是来自于不同出资人之间。同一出资人条件下竞争,只能是竞争企业共同损害出资人的利益,因为这种竞争可以不计或无视成本,竞争的结果是要由出资人最后买单的。
过去,国有企业改革曾先后对石油、电信、航空、电力等进行拆分,分别形成几大集团。这是在不同出资人代表的条件下,基于市场化要求,为了避免垄断、促进竞争所进行的改革。如果说这一改革还有一定的合理性,那么在国资委成立以后,这些过去分属于不同部门的企业,成为国资委的“所出资企业”。
既然是在同一出资人条件下,面对跨国公司的竞争,就不能再像过去那样,在不同行政部门隶属下无序竞争,而要按照“从优原则”,以优势企业为龙头重新整合,把优势资源集中于优势企业,进一步做强优势,做优企业。
江西财经大学副研究员史言信也认为,为了促进重组效果,中国应尽快颁布实施《反垄断法》,但是规制的对象主要是外资企业。和发达国家同类型的企业相比,央企普遍存在规模过小、国际市场竞争力弱、创新能力低等问题。因此,在中央企业重组中,要防止外资在参与中央企业重组中对我国的行业形成事实上的垄断,给我国经济造成不利影响。 (李雁争)
|